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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说明

管理员 / 2017-05-10

       声明:友来多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的保护并遵守中国各项法律、法规和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友来多是内蒙古三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大数据短信和邮件营销系统。友来多的搜索引擎系统会以非人工检索方式自动生成用户检索的已经依法公开的企业信息,以便用户能够找到和使用该已被公开信息,友来多目前采用的数据源包含并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方网站)等来源,现就数据源的合规性简述如下:
1、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
“一、公示依据
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系统功能
本系统提供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和查询服务。1、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输入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系统支持按名称的关键词模糊查询,一次最多显示5条记录。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2、市场主体填报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通过本系统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区,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进行填报。
三、信息说明
1)本系统公示的信息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市场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页下方的业务咨询电话或技术支持电话。”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公示法律依据如下:
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综上,企业信息的公示内容系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此可知,该网站内所公示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2、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法律依据如下:
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四)商业秘密;(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综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示之内容,系依法公开内容,不存在法院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事宜。
3、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今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现就有关事项申明如下:
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由执行法院录入和审核。如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更正。
二、本网站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如有争议,以执行法院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因使用本网站信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查询人必须依法使用查询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本网站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网站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网站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4、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法律依据如下: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综上,法院系统所公示之内容,系人民法院认为不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事宜,其内容为依法公开之内容。
5、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www.sipo.gov.cn)
据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公示的专利信息等内容,系根据专利法公开,其内容为依法公开之内容。
6、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方网站(http://sbj.saic.gov.cn)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正版)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五条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四十条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第五十五条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综上,商标的初审、准予、续展、转让、许可使用、宣告无效、注销等信息,系商标法法定公开,其内容为依法公开之内容。
7、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http://www.ncac.gov.cn)公开著作权登记信息法律依据如下:
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 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
综上,著作权登记属于自愿性质,著作权登记的同时即认可著作权登记的公开,故,其内容为依法公开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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